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保4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495863XN。
法定代表人:徐冬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2月2日向安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2月1日安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申请保全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