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庆市中兴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495863XN。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漆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