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街1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29268819。
被执行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495863XN。
被执行人: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以西怡建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94409K。
被执行人:汪涛,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徐冬斌,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杨曼,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诉被执行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汪涛、***、徐冬斌、杨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漆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