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
法定代表人:王汉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495863XN。
法定代表人:汪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75544357。
法定代表人:严加银,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工程款10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铭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