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495863XN。

法定代表人:徐冬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安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0万元。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2月1日安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文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丹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