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査春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11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査春风,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胡桂珍,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查敏,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章桂友,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章文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