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702执保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290119730325521X。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