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60号
原告: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77735180-3。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代理人:陈平平,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帆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