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2674号
原告:甘远福,男,汉族,1957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安庆市顺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金拱镇双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367170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甘远福诉被告安庆市顺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甘远福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远福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远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甘远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