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顺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庆市顺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2183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顺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367170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顺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