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T02-37-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8663692K。

法定代表人:汪锡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233号天柱商城D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50905634。

法定代表人:张启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0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30556.02元及本案执行费12706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至2021年5月13日本案标的未执行到位。故本案将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姚 敏

审判员 李海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