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异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T02-37-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8663692K。

法定代表人:吴世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233号天柱商城D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50905634。

法定代表人:张启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安庆翔宇建司)与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民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皖0803执1429号】中,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查封异议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不当,应当依法解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称:2020年9月30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观法院)作出(2020)皖080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异议人向申请执行人安庆翔宇建司支付2874903.16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200000元,合计3074903.16元。2020年10月19日,大观法院作出(2020)皖080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执行人安庆翔宇建司向异议人支付违约金1017787.02元及案件受理费12769元,合计1030556.02元。之后,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分别向大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28日,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发小贷公司)与异议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民发小贷公司将其对申请执行人安庆翔宇建司的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借款实际还清时止)债权转让给异议人。2020年11月3日,大观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2020)皖0803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异议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转让债权数额为200万元及利息。综上,异议人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庆翔宇建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5850556元(违约金1017787元+案件受理费12769元+转让债权2000000元+债权利息2820000元),超出异议人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庆翔宇建司所负债务的数额3074903.16元。2020年12月31日,大观法院在异议人建设中的“民发大厦”处张贴(2020)皖0803执1429号执行公告,依法查封异议人的“民发大厦”。异议人认为,在异议人对申请执行人安庆翔宇建司的债权超出异议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情况下,也即在异议人实际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法院查封异议人财产的执行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异议人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皖080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庆民发公司向原告安庆翔宇建司支付2874903.16元(其中包括应付工程款2574653元和现场遗留材料造价300250.16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200000元,合计3074903.16元。该判决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皖0803执1429号[恢复执行案号(2021)皖0803执恢43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查封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名下位于安庆市大观西城皇冠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2013-00865】,并在安庆市大观区××路××大厦××张贴了查封公告和封条。

另查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皖080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庆翔宇建司向原告安庆民发公司支付违约金1017787.02元及案件受理费12769元,合计1030556.02元。该判决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皖0803执94号,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又查明,因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皖0803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庆翔宇建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民发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借款实际付清时止);被告张启才、董忠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10元,由被告安庆翔宇建司、张启才、董忠南负担。该判决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皖0803执921号[恢复执行案号(2019)皖0803执恢290号],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民发小贷公司与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安庆翔宇建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经异议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裁定,变更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为本院(2016)皖0803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再查明,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观人社监理字〔2019〕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执行人安庆翔宇建司承建的安庆市大观区“民发大厦”项目拖欠木工、瓦工、钢筋工等班组92人工资共计1619880.5元,责令申请执行人安庆翔宇建司在2019年6月20日10时前全额支付所有班组92人工资共计1619880.5元。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皖080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后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皖0803执169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4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执行内容为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安庆翔宇建司承建“民发大厦”项目的建设工程款,该工程款偿付之债务,性质为特殊法定债务,而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以债权转让方式取得的民间借贷债权,为一般约定之债,二者债务性质不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其次,本案中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安庆翔宇建司工程款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互负债务,亦直接涉及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的切身利益。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在安庆翔宇建司因“民发大厦”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1619880.5元已在本院(2020)皖0803执169号案件中执行的情况下,仍主张将债务抵销,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规定精神相悖,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具体本案而言,农民工工资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无论申请执行人安庆翔宇建司与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债务,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都应当以尚未结清的工程款2874903.16元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故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提出其拖欠安庆翔宇建司的工程款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及申请执行人应付给异议人违约金而相互抵销后,异议人实际不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异议人安庆民发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安庆翔宇建司尚负有债务未结清,本院对异议人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强制措施的异议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炜

审判员 刘中舟

审判员 杜梅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潮 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