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1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京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海雨大厦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8NOHL61A(1-1)。
法定代表人:王成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磊,该公司员工。
原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商业步行街8号楼103#、104#、105#、106#门面。
负责人:刘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池州市江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镇大联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680839546T。
法定代表人:吕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至县江南金源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镇大联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514687970。
法定代表人:吕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至县龙源旅游度假区,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镇大联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72395136X。
投资人:吕国庆。
被执行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233号天柱商城D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50905634。
法定代表人:张启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尚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同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62483650F。
法定代表人:张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吕明,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张启才,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张俊,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吕国庆,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京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池州市江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尚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启才、张俊、汪锡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执案件案号(2020)皖1721执599号,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属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721执恢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