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恢7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天柱商城****/div>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80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