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汪锡华,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龙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俊,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张斌,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与***、汪锡华、安庆市龙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俊、张斌、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080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按(2018)皖080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8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冻结少量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1年06月28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4365.51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姚 敏

审判员 李海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