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皖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庆市皖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81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梅阳帮,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庆市皖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路科技创业园,机构代码:15131077-8。
法定代表人:**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庆市皖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8民终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81执2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