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7民终204号
上诉人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金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民初10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华金开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枞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华金开发公司在本案的诉请与另案起诉的诉请存在本质区别。华金开发公司主张违约金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四期项目总承包合同》中第五章和第二十二章之规定,而华金开发公司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的违约金依据的是该合同的其他违约情形,两者并无任何相同。2.华金开发公司并非重复诉讼。华金开发公司未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两起案件虽然当事人相同,但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
环城建筑公司未答辩。
华金开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环城建筑公司因违约拖欠工人工资支付华金开发公司违约金80万元(20万元×4);2.判令环城建筑公司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支付华金开发公司违约金暂计206,258.8元(具体数额以工程决算总价款10%计算);3.判令环城建筑公司赔偿因未按约进行土方施工给华金开发公司造成的损失暂计300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4.判令由环城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的全部诉讼费及本案涉及到的全部鉴定、审计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华金开发公司要求环城建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本案中华金开发公司要求环城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一部分,且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7民初112号原告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汪祥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提起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实质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枞阳县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具体;2.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争议焦点1,华金开发公司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有三项,其第三项诉请环城建筑公司公司赔偿因未按约进行土方施工造成的损失暂计300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为主),该项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一审法院认定该项诉请不具体不当,本案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案涉诉讼当事人与2019年8月5日华金开发公司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起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均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请求权。华金开发公司的本次诉讼虽然在前诉诉讼过程中提出,但其前诉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审理后,因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按照撤回起诉处理,华金开发公司与环城建筑公司的争议实际未经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定华金公司在本案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华金开发公司因与环城建筑公司、汪祥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5日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环城建筑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等违约金共计26775942元;2.环城建筑公司赔偿偷运土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224058.88元;3.汪祥胜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由环城建筑公司、汪祥胜承担全部诉讼费。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华金开发公司撤回了对环城建筑公司偷运土石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19)皖07民初80号判决,华金公司、环城公司不服该判决并提出上诉。2020年7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民终390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皖07民初112号裁定:本案移送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华金开发公司在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该案按华金开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民初1067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雪茗 审判员  王继东 审判员  管佳丽
法官助理盛华铭 书记员杨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