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722民初1929号
原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枞阳县信德工业品贸易有限公司、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25元,减半收取计5612.5元,由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毕晓山
审 判 员 陈中先
人民陪审员 张许峰
书 记 员 钱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