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财保156号
申请人:怀远县润安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鑫皖广场C1#S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0U6R。
法定代表人:丁家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厦华花苑1号楼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3572。
法定代表人:陈家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怀远县润安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怀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7978元,并已提供丁家亮、常莹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怀远县××花园××号楼××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xx21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怀远县润安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丁家亮、常莹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怀远县××花园××号楼××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xx21号)。查封期间交由丁家亮、常莹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扣留被申请人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怀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7978元,扣留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10元,由申请人怀远县润安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