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4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厦华花苑1号楼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57333572。
法定代表人陈家德,该公司总经理。
***与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5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告安庆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235000元,由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市陆渡支行,账号:62×××4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5000元。
案件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12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和举证责任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2021年12月9日、2022年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行开户、证券等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只有零星存款信息且存在大量冻结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有多辆小型车辆,经关联案件查询上述车辆已被多个法院查封且无法查找到下落,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不要求对车辆进行轮候查封。
4、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上述辖区范围内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委托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注册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有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1088号安庆碧桂园迎江御墅小区20幢1单元702室不动产,该房产被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首查封,轮候查封信息10余条。因无剩余价值,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不要求进行轮候查封。
6、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均未实际执行到位。
7、2022年2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执行标的235000元,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5民初5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 云 超
审判员 罗 红 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苏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