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望盛油脂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保4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90861P。
法定代表人:叶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平,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阳,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望盛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高士镇焦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83649609A。
法定代表人:蒋金生。
被执行人:安徽盛晟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775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42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9975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蒋金生,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丁晓琴,女,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丁旖,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望盛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盛晟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金生、***、丁晓琴、丁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望盛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盛晟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金生、***、丁晓琴、丁旖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红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