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民初2060号 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皖江发电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42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