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10财保8号
申请人: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42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997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湖路与荆江东路交叉口中梁龙玺台11号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T6786F。
法定代表人:苏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在6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60000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