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10民初939号之一
原告:安徽尧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A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WWFB9A(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42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997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尧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尧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安徽尧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尧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4元,由原告安徽尧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