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797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安枞新线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295945XC。

法定代表人:金建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民,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再春,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63元,减半收取计1053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鲍华松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汪卫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叶芬

书记员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