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797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安枞新线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295945XC。
法定代表人:金建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民,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再春,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63元,减半收取计1053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鲍华松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汪卫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叶芬
书记员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