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9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5月6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河北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安枞新线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295945XC。
法定代表人:金建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吕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2185473Y。
法定代表人:余惊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卢文忠
人民陪审员 方扣霞
人民陪审员 杨九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莉莉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