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9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5月6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河北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安枞新线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5295945XC。

法定代表人:金建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吕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2185473Y。

法定代表人:余惊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卢文忠

人民陪审员  方扣霞

人民陪审员  杨九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莉莉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