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夏卫星、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1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卫星,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执行*卫星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据安庆市宜秀区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秀劳仲调字(2018)59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9年1月9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方超、
承办人:***
记录:***
评议申请执行人*卫星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张:合议庭今天就申请执行人*卫星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进行评议,首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
吴: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星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一笔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50.00元。妥否,请合议!
张:同意承办人意见。
章:同意承办人意见。
方: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50.00元。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移送裁决审批表

案件

(2019)皖0811执47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承办人

***

移送日期

19-1-9

申请人

*卫星

被执行人

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决理由及法律依据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星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一笔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650.00元。

执行实施组意见

请裁决组裁决

合议庭组成人员

**、***、方超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