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1856号
原告:储友如,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宜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昆鹏,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友如与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宜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友如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友如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友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储友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