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民初194号
原告:***,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海,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5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宜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经济开发区胜利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宜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