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枞阳县浮山诺亚方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635号
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四方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10727904。
法定代表人:汪鹏翔,该公司经理。
被告:枞阳县浮山诺亚方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横埠镇雨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L69164460K。
法定代表人:唐和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枞阳县浮山诺亚方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安徽省安庆市天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中先
审 判 员  毕晓山
人民陪审员  张冬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查力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