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奔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花亭路10号惠丰综合楼3幢,组织机构代码69414031-4。
法定代表人:李少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万奔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丁香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9706236-9。
法定代表人:余霞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万奔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29997.5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