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2581号

原告: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杨桥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