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2581号
原告: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杨桥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