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保20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勇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8961744D。

法定代表人:刘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

被执行人: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杨桥镇宣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1124140E。

法定代表人:邓向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6900元或等值财产,并以保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46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红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