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3432号
原告: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邓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永,安徽振风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安徽振风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伟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468元,由原告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卓胜龙
人民陪审员 方 明
人民陪审员 陶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