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杨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8财保8号 申请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西楼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545980753。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宣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112414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坑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4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坑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4500000元。 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