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潜山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与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4民初145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潜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余井镇岭头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6989722815。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维,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8909381A(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彬,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潜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潜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潜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潜山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