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某某与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3民初205号 原告: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以上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以上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