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54行初21号
原告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中)9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351824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月潭街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0086462447。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修高(特别授权),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系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
第三人***,男,生于1971年12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旷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