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4民初6895号
原告: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驷马社区开州大道(中)**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35182470.
法定代表人:裴治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表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工业园区平桥移民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96558458M。
原告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