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5740号
原告:***,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忠桂,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驷马社区开州大道(中)9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35182470。
法定代表人:裴治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臣,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符合法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 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春燕
书 记 员  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