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枞阳县双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22民初1598号
原告:枞阳县双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蒲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34393810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北西路花亭综合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517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小区5号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44866800X。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枞阳县双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枞阳县双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枞阳县双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双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7元,减半收取计3043.50元,由枞阳县双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毕晓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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