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22民初15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枞阳县双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蒲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34393810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北西路花亭综合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517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小区5号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44866800X。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枞阳县双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安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第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皖0722民初1598号之一冻结被申请人华升公司、华升公司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3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民事裁定。双安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安公司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旗山支行,账号为41×××03的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32.5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毕晓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