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至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东至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7民初3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原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至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东至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安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1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1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第十六页第一判项中“2019年9月20日至回购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补正为“2019年8月20日至回购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审判长  许院生 审判员  胡少斌 审判员  康启林
书记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