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11执保75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复英、李玲玲、李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复英、李玲玲、李庆银行账户550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等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复英、李玲玲、李庆银行账户55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斌
书记员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