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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恒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9民初4035号
原告:重庆市恒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渚堰塘市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815946646。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恒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清堰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1287J。
法定代表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恒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恒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恒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恒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恒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恒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