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210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重庆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县巫溪县。
第三人:巫溪县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太平路玉龙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50078042M。
法定代表人:廖翠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万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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