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1民初405号
申请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果园场十四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1990728X(1-1)。
法定代表人:殷继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9105650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民路桥公司)与被申请人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园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利民路桥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亿嘉园建筑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账号17×××69上的存款970000元,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民路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开户的账号17×××69上存款9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岩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