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02执2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果园场四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1990728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302民初13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4年3月6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1.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网络银行内有零星存款,其他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对可冻结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因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
3.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宿州市开发区××道××商城××#楼××室【不动产权证号:201317028】、农贸商城综合楼0200室【不动产权证号:201318956】、农贸商城1#楼0201室【不动产权证号:201315920】、农贸商城1#楼0202室【不动产权证号:201315919】房屋四处,已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因轮候查封暂未处置。
四、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六、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关联案件中共有案件11件,3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件为执行完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皖1302民初132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