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302执恢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果园场四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1990728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本案件进入复议程序,复议正在审理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皖1302执恢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