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302执68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果园场四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1990728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12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